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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事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5號異 議 人 丙 真實姓名住所詳附錄對照表相 對 人 紀沂辰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他字第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本件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本院113年度司他字第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3年5月23日送達異議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異議人於113年5月27日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確定在案,然系爭確定判決當事人除異議人與相對人外,尚有與異議人同造之共同原告甲、乙,系爭確定判決命訴訟費用由原告即異議人、甲、乙負擔,惟原裁定並未說明異議人及甲、乙間各應分擔給付訴訟費用之數額,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14條第1項前段)。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如何負擔,或其負擔之比例如何,均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得於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1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本文)。故訴訟費用由數共同訴訟人負擔,而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未定其分擔之比例者,即應由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之。

四、經查:㈠本件異議人、甲、乙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異議人

、甲、乙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1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迭經系爭確定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異議人、甲、乙負擔而告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㈡依前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之當

事人即異議人及甲、乙徵收之。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系爭訴訟確定後,以原裁定命異議人及甲、乙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核無不合。

㈢異議人就其與甲、乙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500元,

並無爭執,僅爭執原裁定未敘明異議人及甲、乙就上開訴訟費用究應如何分擔。然系爭確定判決僅命訴訟費用由異議人及甲、乙負擔,並未定彼此間應分擔之比例,依前開說明,即應按其人數平均分擔,即由異議人與甲、乙平均分擔。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程序係非訟程序,僅在確定義務人應賠償權利人之具體數額,至訴訟費用負擔之主體、負擔比例等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故異議人上開主張,即屬無據。

五、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以共同被告中之一人或數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為限,始有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業如前述,則其提出異議之效力自不及於甲、乙,爰不將甲、乙列為視同異議人,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裁定依法裁定異議人、甲、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