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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3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0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南投縣總工會法定代理人 許世勳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建霖

白欣蓓

陳弈瑾

一、債務人陳建霖、白欣蓓、陳弈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292,000元,暨自民國 106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73,000元,暨自107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建霖、白欣蓓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0,960元,暨自民國107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償還互助會金契約書,關於債務人陳建霖於106年6月20日加入債權人互助會成立之特種12萬元第10組為互助人之請求,債務人陳弈瑾並未於該契約書上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陳弈瑾就該筆債務負連帶責任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