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司他字第 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他字第13號異 議 人即受裁定人即 原 告 吳嘉鎮上列異議人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間請求退休金差額,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之113年度司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其異議: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