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林文全即育潔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育潔實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育潔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現已於民國113年7月5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規定,檢附股東承認會議事錄、公告催告申報債權、股東名冊影本等件,聲請准予備查。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9日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且於113年5月23日登報催告債權人自登報日起3個月內申報債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在案。然聲請人於113年7月8日(以本院收文收狀章為準)即呈報清算完結,顯未完全履行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3個月期間之申報債權程序,復於上開申報債權期間未屆滿前即製作相關表冊,自難認清算程序業已終結。是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終結,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清算人應於上開公告期限屆滿後,造具相關表冊送股東承認後,再行向本院聲報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