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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司家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被繼承人甘志忠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甘志忠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甘志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項後段、第1132條第2款定有明文。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73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甘志忠(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1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期限已屆至,被繼承人甘志忠(下稱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及存款776元,聲請人已代墊地價稅2,356元、房屋稅30,215元,另尚有電費362元、聲請費1,000元尚未清償,而被繼承人所遺存款尚不足清償上開費用,故有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遺產清償代墊費用之必要,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賣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郵局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單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調閱111年度司繼字第732號、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1號及卷宗核閱無誤。揆諸前開事實,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另依聲請人所提卷附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觀之,被繼承人所遺存款不足以清償債權,本件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附表:被繼承人甘志忠所遺之不動產編號 種類 土地、建物標示 權利範圍 1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 (面積125平方公尺) 全部 2 建物 南投縣○○鄉○○段00○號 (門牌號碼為南投縣○○鄉○○巷00○0號) 全部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