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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7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代 理 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相 對 人 彭洹盛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7,93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說明,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7,130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2年度審電字第179號 第一審地政規費 8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里地○○○○ ○○○○號MC00000000 合 計 87,930元 說明: 第一審裁判費係依據本院於112年2月14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8,6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130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