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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司聲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84號聲 請 人 陳雅莉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6,14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塗銷地上權登記間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10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旋即於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即撤回上訴,是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10號判決即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146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2年度審電字第905號 合 計 26,146元 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8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2,53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確定。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