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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原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22號原 告 陳垣甫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 代理人 紀桂銓律師被 告 何湘茹律師即王方盟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4頁附表抵押權內容欄「存續期間:

自82年1月10日至83年2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存續期間:

自82年11月10日至83年2月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