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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原 告 藍浤芫被 告 藍同壽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137元,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4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11日、10月24日送達原告收受而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此亦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則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