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41號原 告 陳玡溱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致榮間補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似為提起給付訴訟。惟原告復於起訴狀表示「為訴請判決無效,依法起訴事」,再觀諸原告於事實及理由欄載稱:「因陳致榮於111年7月21日盜領父親存款再偽造父親存款餘額,此舉已經違法。偽造的文件,與事實不符,希望判決無效」等語,原告似又欲提起確認判決無效之訴或對確定判決為再審之訴。而原告於上開起訴狀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自原告所載聲明、事實及理由,本院尚難判斷原告所提係何種訴訟類型(給付之訴、形成之訴、確認之訴)、原因事實如何對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訴之聲明,亦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不明確,有起訴不合程式。
㈡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金)額,依法繳納本件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