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44號原 告 藍浤芫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同壽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13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之主張,其因
被告藍同壽返還被繼承人藍金邦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而可得之利益應為1,629,789元(計算式如本裁定附表所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9,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被繼承人藍金邦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及被繼承人藍金邦之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藍金邦之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
㈢提出被繼承人藍金邦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應詳實記載
每筆遺產及價額與分割方法)、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㈣提出被繼承人藍金邦之全體繼承人就本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土地協議分割之書面或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價額(新臺幣) ⒈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163.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7) 1,094,317元(計算式:1163.25×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2,700×2/27,四捨五入至整數) ⒉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78.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7) 638,199元(計算式:678.40×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2,700×2/27,四捨五入至整數) ⒊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09.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7) 479,618元(計算式:509.83×12,700×2/27,四捨五入至整數) ⒋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7.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21/10000) 443,748元(計算式:157.32×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2,700×2221/10000,四捨五入至整數) ⒌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34.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21/10000) 3,764,833元(計算式:1334.73×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2,700×2221/10000,四捨五入至整數) ⒍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21/10000) 98,441元(計算式:34.90×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2,700×2221/10000,四捨五入至整數) 以上總額:6,519,156元 本件原告所得利益:1,629,789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之遺產總價額6,519,156元;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4=1,629,789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