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45號原 告 陳春露
黃來喜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凱翔律師上列原告陳春露、黃來喜與被告孫字弘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0,7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又對於某人遺產,請求確認被告繼承權不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就遺產之價額,加計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與不列被告為繼承人時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差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10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經查,原告
所提第一項及第二項訴之聲明,均屬因財產權涉訟,且係以一訴主張上開數項訴訟標的,又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第一、二項聲明之價額併算之。而原告第一項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對於被繼承人陳耀祥之繼承權不存在,依原告之主張,如被告繼承權不存在,原告二人可分得之遺產如附表所示,總額合計為9,019,433元,若被告繼承權存在,原告可分得遺產價額為0元,兩者之差額9,019,433元即為原告可得之利益;第二項聲明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耀祥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則此部分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即應以原告因分割被繼承人陳耀祥遺產所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019,433元(計算式:9,019,433元×應繼分1/2×2人=9,019,433元)。
㈢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038,866元(計算式:9,
019,433+9,019,433=18,038,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75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據原告所提被繼承人陳耀祥之繼承系統表,可知被告孫字弘為被繼承人陳耀祥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原告二人則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倘被告孫字弘對於被繼承人陳耀祥之繼承權存在,原告二人對於被繼承人陳耀祥而言即非繼承人,依法對被繼承人陳耀祥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倘被告孫字弘對於被繼承人陳耀祥之繼承權不存在,被繼承人陳耀祥之繼承人即為原告二人而無對造當事人。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說明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陳耀祥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有何權利保護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附表:
編號 遺產名稱 價額 1 南投縣○○市○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1985.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47/2033) 2,661,966元(計算式:1985.39×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400×1947/2033,四捨五入至整數) 2 南投縣○○市○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24000.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3/200) 2,872,871(計算式:24000.59×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80×63/200,四捨五入至整數) 3 南投市農會定期存款存單(存單號碼:003446) 1,000,000元 4 南投市農會存本取息存款存單(存單號碼:004515) 2,000,000元 5 南投市農會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409,431元 6 南投三和郵局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33,827元 7 台中銀行霧峰分行臺幣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29,531元 8 台中銀行霧峰分行外匯活期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元 9 日茂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戶(帳號:00000000000) 0元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南投分行證券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1,807元 以上總額9,019,433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