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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家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5號聲 請 人 張學忠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