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62號聲 請 人 黃** 住南投縣○○鄉○○村○○巷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王**每月之醫療、照護費用明細及單據。
㈡具狀將原關係人黃**、黃**改列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