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7號聲 請 人 徐勝恩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聲請人聲請狀將相對人姓名誤載為張「記」玲,應一併具狀更正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