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8號聲 請 人 范屏豆代 理 人 黃麟淵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施國順即創揚工程行
陳錫章即東興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於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錫章即東興土木包工業交付營建工程予相對人施國順即創揚工程行(下稱施國順)承攬施作,聲請人於民國103至104年間在施國順處擔任泥作師傅,並於112年10月30日受施國順指派至南投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旁工地進行泥作作業時,從高度約2米A型馬椅墜落至地面因而受有職業災害,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暨聲請訴訟救助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核閱無訛;又依聲請人主張起訴之內容,核屬因職業災害提起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