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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救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9號聲 請 人 邱來成訴訟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何銘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關於保護勞工安全之規定致受有職業災害,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8,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經本院以113年度投勞補字第10號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受理在案。依民事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所載,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因相對人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關於保護勞工安全之規定,致聲請人因此受有嚴重傷害。聲請人曾向南投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惟未達共識而調解不成立,故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44萬8,075元等語。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核屬因職業災害提起訴訟,業據聲請人提出醫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勞動部職業安全署函文、南投縣政府函文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