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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法相山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釋慈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法相山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不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前述之聲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聲請狀所附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法相山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係以「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法相山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為聲請人,狀末具狀人欄亦由「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法相山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用印,可知本件聲請係由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法相山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為之,而非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之,依前揭說明,於法自有未合。又聲請人為程序主體,主導程序之進行,有關聲請人權限之欠缺,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件可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以其名義另向本院提出聲請,並隨狀檢附相關憑證,始符法制,附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