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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3號原 告 釋慈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法相山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法相山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條文」欄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法相山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下稱法相山基金會)之董事,法相山基金會於民國113年3月2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檢具法人登記書、董事會會議紀錄、修訂前、後章程及如附件所示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准予依民法第62、63條之規定,為必要之處分及變更其組織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法相山基金會法人登記

證書、113年3月2日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條文、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意見,亦經函復上開捐助章程修正乙案業已完成備查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函文在卷可參。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為法相山基金會董事,係利害關係人,其聲

請准予變更法相山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修訂條文」欄所示之第13條,因此部分條文之變更,核屬保存其財產事項之變更,並與法相山基金會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應認上開捐助章程之修訂均屬必要,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