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笙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代 理 人 林士揚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吳俊鴻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債務人聲請更生須具備重建經濟生活之誠意,就程序簡速進行有協力義務,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佳勝科技有限公司任職,每月收入3萬3,300元,扣除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3萬5,875元後已無餘額。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無聲請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繫屬於法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113年10月17日向本院聲請與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64號前置調解事件受理,嗣於113年11月21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同日當庭以言詞為更生之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更生事件受理後,認有命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44條規定為前條所定事項為補充陳述及提出關係文件之必要,於113年12月12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20日內預納更生程序必要費用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該通知已於113年12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僅預納更生程序必要費用,未依限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復經本院於114年3月6日再次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該通知已於114年3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聲請人仍未遵期補正;經本院定於114年7月1日上午11時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該訊問通知書於114年6月12日送達聲請人送達代收人,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聲請人於114年7月1日上午11時並未到場,此有本院114年7月1日訊問筆錄可參。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更生之聲請有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之情形,應予駁回。
四、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涵附件:
一、具狀敘明:㈠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陳報目
前每月收入約33,300元、每月個人基本生活開銷(含母親療養費用)35,875元,則聲請人如何維持生活?聲請人此部分陳報是否屬實?如聲請人之收入小於支出,聲請人是否無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而無聲請更生之實益?㈡說明聲請人陳報財產目錄所陳列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
之現值為何。㈢說明聲請人除社會保險外,有無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所購
買之其他保險單(包含人壽保險、醫療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請提出保險單、查詢明細,並記載保單總值,如有保單解約金,是否同意用以還款。
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受領其他各項政府補助、年金、
津貼,如有,請說明受領項目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帳戶之影本)。
㈤聲請人現有無遭強制執行?如有,執行之情形為何?㈥提出每月擬清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供本院審酌(更生方案應
表明每月清償金額、共分幾期清償、依每月清償數額乘以清償期數之總金額為多少。例如:每月清償新臺幣10,000元,分6年,共清償72期,總計清償金額為新臺幣10,000×72=新臺幣720,000)。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之全民健康保險明細表、以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義開設之金融機構、郵局帳戶補登至最近期(2週內)之存摺及往來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