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潘家聖相 對 人 劉芳菊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9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49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6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兩造於上開事件已達成和解,有兩造陳報之書狀在卷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蔡志明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