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許煥沛相 對 人即 原 告 林萬勝
許勝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何湘茹律師即許紹仁之遺產管理人
許照堂(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召蓉(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又心(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宏旭(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瑜芳(即許車之繼承人)
吳吉豐(即許車之繼承人)
吳彥儀(即許車之繼承人)
吳昆達(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茗權(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雅菁(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雅慧(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玉綢(即許車之繼承人)
許錫林許舜能
許智偉許全許朝宗許汝欽許燿春許進發許鄭麗香(即許添福之繼承人)
許秀瓊(即許添福之繼承人)
許玉芸(即許添福之繼承人)
許呈吉(即許添福之繼承人)
許呈瑞(即許添福之繼承人)
許添佑(即許陳綢之承受訴訟人)
張啟男(即許報之繼承人)
張勝凱(即許報之繼承人)
黃玉燕(即許報之繼承人)
張均福(即許報之繼承人)
張清萍(即許報之繼承人)
張淵琮(即許報之繼承人)
許原彰(即許茂雄之承受訴訟人)
許茂仁劉木卿張瓈甄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複 代理人 洪宗軒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許林瓊敏
許逸文許耕穗呂采諠(原名:呂采瑄)
許慎民許慎立許語涵許宗凱許銘仁許聖彣許淑媛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家豪相 對 人即 被 告 吳昉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雪相 對 人即 被 告 許維宏
余國順許元士許俊熙許憲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予以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鈺雯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附表三編號31許煥沛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239/1000」之記載 應更正為「239/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