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3號原 告 吳淑英訴訟代理人 趙忠源律師被 告 吳茂荊
吳茂宗吳淑媛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淑容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茂昭被 告 吳添印
吳木森吳添裕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萬富被 告 林瓊洲訴訟代理人 林錫宏
黃進祥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陳淑雲複 代理人 賴俊程
簡精俞被 告 吳義德
吳義晴吳承昌吳世聰吳秋弘吳俊然吳建隆林瑞進林柏溶林渲嬥吳帛靜吳福霖即吳步雲之承受訴訟人
吳福陵即吳步雲之承受訴訟人
吳玉燕即吳步雲之承受訴訟人
吳麗勤即吳步雲之承受訴訟人上1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9月22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本件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