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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黃東榮被 告 李鄭寶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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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伶廖心筠陳俊原陳素月陳莉君陳燕鈴受 告知人 陳惠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面積(平方公尺)欄,關於「3

11.64」之記載,應更正為「211.6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王冠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