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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9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吳麗華被 告 林沈瓊珠

李文輝李儀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鈺雯附表: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事實及理由欄第13頁第12行關於「被告李文輝」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李儀雄」。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