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號原 告 明山別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錫侯訴訟代理人 江沅庭律師被 告 江衍堂
劉若江春梅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衍地被 告 江衍壽訴訟代理人 周詩涵被 告 江春蘭
江春英江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慶斌被 告 藍燈昌
葉昆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複 代理人 楊宜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11時於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本件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