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洪春芬
洪儷庭洪春玲温思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複 代理人 許金蓮律師被 告 洪銘強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 代理人 陳博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收到裁定後5日內陳報和解進度,如擬提出撤回起訴狀,請一併提出被告業已同意撤回之意思表示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2月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16日宣判。惟因本件辯論終結後,原告於同年2月10日先行傳真書狀陳報擬與被告達成和解,和解條件大致底定乙情,並經本院於同日詢問被告複代理人確認無訛,有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本件再開辯論,並請原告收到裁定後5日內陳報和解進度,如擬提出撤回起訴狀,請一併提出被告業已同意撤回之意思表示證明文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