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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昶傑通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訴訟代理人 陳豐勳律師被 告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菘輔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續字第32號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因訴外人張錫淵為原告後述廢鐵變賣契約之現場負責人,涉有詐欺之犯罪嫌疑,現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續字第32號偵查中。而原告以被告未依「113年度廢鐵類專案標售財物變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返還履約保證金為由,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則張錫淵是否涉有前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故非俟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含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等),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