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蔡朝淵相 對 人 蔡陳說(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所為114年度監宣字第148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二、本案程序終結。
三、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㈠不得抗告之裁定。㈡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㈢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83條定有明文。
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宣告蔡陳說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以114年度監宣字第148號裁定對蔡陳說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蔡陳說之監護人,然蔡陳說於監護宣告裁定確定前之114年8月7日死亡,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撤銷本院所為之前開監護宣告裁定,並宣告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3款、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