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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97號聲 請 人 李秀玲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按附件「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所示之方式,協議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甲○○前經本院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99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人甲○○前因繼承而與李國誠、李泓鋕、李韋庭等人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茲為協議分割共有物,單獨取得所有權。為此,爰依法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甲○○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99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南投縣南投市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南投縣政府函、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而聲請人前經本院選定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且已會同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李泓諺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甲○○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等情,經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99號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113年度監宣字第199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㈡查共有物之分割,性質上為處分行為,聲請人欲代理受監護

宣告人甲○○為之,自應經法院許可。茲審酌附表所示土地係受監護宣告人甲○○與其他共有人所分別共有,倘能由共有人自行協議分割,不僅能使渠等所有權關係單純化,利於土地之管理及使用、收益,也能避免透過訴訟的方式進行分割,徒增受監護宣告人甲○○與共有人程序上之不利益與訴訟之勞費,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甲○○而言確屬有利。又依聲請人所提附件「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所載,受監護宣告人甲○○因分割所取得之面積前後比例相等,其權利範圍、價值未有變動,並未侵害受監護宣告人甲○○之權利,並能降低未來就系爭不動產權利劃分、使用管理等發生衝突之風險,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甲○○人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受監護宣告人甲○○依附件「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附表:編號 土地地號 受監護宣告人甲○○權利範圍 1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2分之1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