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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260號聲 請 人 張0興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貴院114年度監宣字第49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A01(按:應為「A2」)之監護人,現因媽媽希望可以慢慢將爸爸的財產移轉贈與給子女,又想讓兒子張0博申辦農保,以依附在兒子名下投保健保。因爸爸申請重殘理賠,以致農保被退保,媽媽健保也跟著被退保,需依附兒子名下,所以想將土地提前贈與兒子申辦農保,以節省日後再次轉移之手續,為求公平二兄弟,先各移轉一塊土地,以上土地分配也是按照爸爸車禍前意願所分配等語,並聲明:准予聲請人代受監護宣告人A2處分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不動產。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之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110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三、經查,A2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4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且聲請人已會同關係人張0博開具A2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亦經准予備查等情,有戶籍謄本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將受監護人A2所有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不動產無償贈與聲請人及張凱博對受監護人究有何利益,聲請人並未舉證釋明,且依聲請狀所述,本件聲請係為助張0博取得農保身分辦理健保投保,以利A2之配偶陳0娥得以張凱博眷屬身分加保,另有將受監護人不動產預先分配之意,核其目的顯非基於受監護人之利益而為,自難認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係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人。況聲請人既係受監護人A2之監護人,依前揭規定,不論其處分行為係有償或無償或目的為何,聲請人均不得受讓A2之財產。從而,本件聲請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