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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278號聲 請 人 李鳳山代 理 人 陳彥嘉律師相 對 人 許鳳田關 係 人 李鳯琴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許鳳田(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李鳳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許鳳田之監護人。

三、指定李鳯琴(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許鳳田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許鳳田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鳳山為相對人許鳳田之兄,相對人為極重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情形,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妹李鳯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又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特定身心障礙類別對照表、外籍看護工薪資簽收單、親屬會議同意書、印鑑證明、照片、證明書、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馬偕紀念醫院及誠意中西藥局藥袋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另經本院囑託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就相對人之心神狀況的程度為鑑定,結果略以:(遮隱)有明顯的認知功能障礙和日常生活功能障礙,其意思表達能力、意思接受能力、意思判斷能力完全不能,建議需有人監護其行為。智能障礙成年後已達穩定狀態,進步的可能性不大等語,此有該院115年3月4日埔基績效字第1140024365號函檢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參。綜上,本院認相對人之精神狀態,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爰依法為監護之宣告。

四、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查相對人前未訂有意定監護契約,有本院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可參,查聲請人未婚、無子女,其父、母均已歿,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兄,其已退休,身體健康狀況尚可,並有意願擔任監護人,現亦由聲請人聘僱外籍看護工照顧相對人之生活起居,業據聲請人具狀陳明在卷,且相對人之妹李鳯琴、李淑芬等人亦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有其等出具之親屬會議同意書在卷可稽。綜上,堪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相對人之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指定相對人之妹李鳯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獲李鳯琴之同意,有其出具之親屬會議同意書附卷可憑,且相對人之妹李淑芬亦同意由李鳯琴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親屬會議同意書在卷可憑,堪認由李鳯琴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無不妥,爰依法指定李鳯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李鳯琴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