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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232號聲 請 人 張0欽相 對 人 張0淑關 係 人 張0妍關係人兼上一人代理人 張0蓁關 係 人 張0竑

張0煌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A08(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A07(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A01(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為受輔助宣告之人A08之輔助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A08負擔。理 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