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 訴 人 朱信璋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靜遠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馬啓峰律師視同上訴人 楊貴芬訴訟代理人 林靜遠被 上訴人 王鸞鳳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9日下午3點於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法 官 陳僑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