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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亡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 對 人即 失蹤人 賴○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賴○輝於民國76年8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賴○輝遺產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南投○○○○○○○○○函稱相對人即失蹤人賴○輝年逾80歲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且自民國69年7月29日由南投○○○○○○○○○代遷出南投縣南投鎮三民里私立仁愛之家,後因潛逃於69年8月5日撤銷遷出,戶籍雖仍設於埔里鎮愛蘭里,但自此後音訊全無,又於97年5月30日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逕行從原設籍地埔里鎮愛蘭里梅村路○○巷○○號遷出至南投○○○○○○○○○,迄今仍行方不明,業已屆失蹤人口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緣因失蹤人賴○輝之直系血親(父賴○華、母張○妹、子賴○達、女賴○香)及配偶陳○桂均歿;又其孫陳○偉於 101年6月16日某時許,在桃園縣線大溪鎮中華路住家,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戶口查訪時,陳稱:失蹤人賴○輝係其祖父,但未曾看過,其父陳○松亦從未見過失蹤人賴○輝,且其父出國,短期間無法回國,伊無意願通報失蹤人口,南投○○○○○○○○○再於113年5月21日函請桃園○○○○○○○○協尋其家屬王○貞、114年4月15日訪查前戶籍地里長陳文富,皆未知其行蹤,且均無意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致本案無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死亡宣告,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檢察官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等語。而失蹤人賴○輝如尚生存,則現年已111歲,其自69年8月5日後音訊全無,迄今已逾3年,且查無入出境紀錄、殯葬紀錄,3年內無健保就醫紀錄、未領有各項給付、津貼等紀錄,爰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8條規定所稱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至「生死不明」並非絕對而係相對的狀態,僅須聲請人、利害關係人及法院不知其行蹤,即為失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簡抗字第184號裁判參照)。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9條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賴○輝自69年8月5日起即行方不明乙情,業據其提出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114年6月6日埔戶字第1140001646號函、桃園○○○○○○○○○113年5月24日函所附賴○輝家屬王○貞、鄰居陳○富之訪查紀錄表、南投縣政府114年6月4日114年6月4日府授社老字第1140131031號函、南投縣○里鎮○○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14年4月22日投埔警防字第1140008985號函、戶籍資料、南投○○○○○○○○○100年1月31日埔戶字第1000000360號函、101年6月5日埔戶字第1010001522號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01年6月25日溪警分戶字第1012020793號函所附戶口查訪表、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結果瀏覽、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通緝簡表等件為證。又相對人未申辦電話使用,查無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投保、財產所得資料,有本院職權查詢之e化健保Web IR系統、電信資訊連結作業系統結果在卷可稽。而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失蹤人失蹤確已逾7年,揆諸前揭規定,失蹤人自69年8月5日已行方不明,計算至76年8月5日為止,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