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繼字第819號聲 請 人 𡍼惇義受 選任人 洪嘉蔚地政士利害關係人 劉宣辰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子巡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洪嘉蔚地政士(事務所設南投縣○○鎮○○路○段000號)為被繼承人張子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路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張子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張子巡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7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張子巡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張子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張子巡同為土地共有人,因被繼承人於108年2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459號選任劉宣辰律師為遺產管理人,惟遺產管理人認為已清算完畢,無接管該案之必要而未接管,致聲請人無從就該土地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依法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前雖以108年度司繼字第459號選任劉宣辰律師為遺產管理人,惟其已於114年9月26日向本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之職,業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031號於114年10月17日裁定准許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及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為憑。是被繼承人之遺產已處於無人管理之狀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另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尚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或具法律、會計等專業能力,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本件聲請人雖請求選任其為遺產管理人,惟其與被繼承人間因有利害關係,尚不宜選任其本人為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發函詢問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投律師公會、南投縣地政士公會是否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南投辦事處及南投律師公會均表示無意願擔任;南投縣地政士公會則推薦洪嘉蔚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獲洪嘉蔚地政士之同意,有其提出之同意書、開業執照各1份在卷足稽,本院審酌洪嘉蔚地政士具有處理不動產事務之專業背景,因認由洪嘉蔚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因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歸屬尚有疑慮,亟待遺產管理人與相關機關一一釐清,亦請原遺產管理人劉宣辰律師協助交接相關文件,以俾後續法律程序之進行,併予敘明。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