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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11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裕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鶴勳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郭再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99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所出租之通訊設備手機乙部,係返還特定之動產,並非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就費用之給付雙方係約定每周日結算乙次,債務人應於結算後以現金匯款方式當日支付,租賃期間至114年4月29日止,有債權人提出之手機租賃契約書附卷可參,故以該日後之周日即114年5月4日結算,債務人自結算日之翌日始負遲延責任,則逾上開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