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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謝春億上列聲請人聲報成堡建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再者,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就任為成堡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堡公司)之清算人,於114年6月10日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1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清算人業已清算完結,爰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完結,固據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股東同意書、清算申報書、清算分配報告表等文件供核。惟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1號卷,附於該卷內聲請人刊登催告債權人行使債權公告之報紙,最後刊登日為114年6月6日,申報債權期間為3個月,而債權人所提出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則記載清算期間至112年8月4日止,顯有未合;又聲請人所提出之清算申報書,係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前之112年8月4日即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所辦理之清算申報,與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不符。經本院於114年9月18日以投院揚民方114司司字第17號函通知文到5日內補正㈠清算期間(自開始清算之112年7月20日至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3個月後)收支表。㈡清算期間(自開始清算之112年7月20日至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3個月後)損益表。㈢清算後(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3個月後)資產負債表。㈣清算後(通知債權人行使債權3個月後)財產目錄。㈤全體股東審核通過上述㈠㈡㈢㈣之證明文件。㈥清算所得申報書(須檢附稅捐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單據)㈦提出114年清算後製作之剩餘財產分配表。聲請人僅補正清算期間(自112年7月20日至114年9月9日止)收支表。㈡清算期間(自112年7月20日至114年9月9日止)損益表。㈢清算後(自112年7月20日至114年9月9日止)資產負債表。㈣清算後(114年9月9日)財產目錄。㈤全體股東114年9月10日審核通過上述㈠㈡㈢㈣之證明文件,並具狀表示稅務申報已於112年度完成,無法提供114年度之清算所得申報書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等語。惟查,聲請人補正後之清算完結日為114年9月9日,聲請人清算所得申報卻已於112年度完成,顯係矛盾。又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前,即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所辦理之清算申報,亦違反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前段規定。從而,依據聲請人提出及補正之資料,本院無從審認聲請人所踐行之清算程序適法且本件清算事務確已完結。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以其已合法清算完結為由,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