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20號聲 請 人 黃意堯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又此所謂向法院聲報清算人者,僅清算人本人方為適格,倘非清算人而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即與上開規定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譽淵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譽淵公司)股東,該公司業已由經濟部為解散登記,並經股東決議選任王呈祥為清算人,爰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據其提出經濟部函、臨時股東會決議書、臨時股東會簽到簿等為證。惟聲請人本身並非清算人,其就譽淵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即與上開規定未符,而上開情形亦無從命其補正,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