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427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2769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楊敏華債 務 人 許金圍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許金圍之人壽保險之保險資料,欲對債務人對第三人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為強制執行,是其現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尚屬不明。而債務人許金圍之住所係位於臺中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