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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5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代 理 人 黃曉薇律師

林琦勝律師相 對 人 莊錫煬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4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經本院114年度投簡字第64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系爭事件之訴訟費用除匯款手續費新臺幣(下同)15元非本院囑託地政機關徵收之勞務費用,應予剔除外,其餘詳如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4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計 算 書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地政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勘查複丈費 5,3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地政謄本費 4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地政謄本費 6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合計 6,400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