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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66號聲 請 人 謝明美代 理 人 劉書銘律師

馬傲秋律師徐瑞婕律師相 對 人 林聖象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圍牆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3,75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圍牆返還土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17號判決相對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系爭事件之訴訟費用詳如計算書所示,係聲請人所支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23,75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計 算 書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補繳裁判費 6,710元 聲請人預納 地政電子謄本規費 7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 地政地籍圖謄本及複丈規費 5,125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 地政登記謄本規費 17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 地政地籍圖謄本及複丈規費 10,125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MB00000000 合計 23,750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