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67號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相 對 人 張宥和即張耀即張書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末按原告起訴後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負擔該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經本院114年度投簡字第331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聲請人起訴之聲明為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7,957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系爭事件卷,頁11),其業已繳納裁判費2,280元,嗣聲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為相對人應給付72,285元,及其中18,222元自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54,063元,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系爭事件卷,頁155),其訴訟標的價額為78,396元(含本金72,285元,計至114年6月1日止之利息6,111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故依據上開說明,減縮部分之裁判費780元(計算式:2,280元-1,500元)即應由聲請人負擔,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