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丁金財
劉愛珠相 對 人 盧炳松
劉品盧江塗盧崇榮盧浴坤
盧浴南
盧政杰盧浴梧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各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丁金財、劉愛珠;相對人盧炳松、劉品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7號判決後,相對人盧炳松、劉品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41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確定在案。另本件經依前揭規定,發函通知相對人等限期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除相對人盧炳松、劉品有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相對人等已逾期限而未提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本件爰僅就聲請人丁金財、劉愛珠;相對人盧炳松、劉品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裁定確定之。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丁金財、劉愛珠;相對人盧炳松、劉品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所附民國108年12月17日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號金額新臺幣2,000元之地政規費,因聲請人逾期未向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補正,經該所109年2月4日複丈駁回字第000007號駁回(見第一審卷二,頁107),非屬本件訴訟費用外,其餘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285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戶政規費 270元 聲請人預納 彰化縣政府戶政繳款收據 收據號碼:00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謄本規費 500元 聲請人預納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0000000000 第一審地政土地分割複丈及地籍圖謄本費 1,9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土地勘查複丈費 14,4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鑑定界址複丈費 4,0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土地分割複丈費 1,6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土地勘查複丈費 13,2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分割複丈費 1,9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第一審地政土地分割複丈費 36,0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第一審土地分割複丈費 2,4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第一審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分割複丈費 2,0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第二審裁判費 33,427元 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地政謄本規費 235元 聲請人預納 彰化縣彰化地政 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000 0000000 第二審地政謄本規費 400元 聲請人預納 彰化縣彰化地政 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0000000000 第二審地政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費 825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B00000000 第二審地政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費 205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B00000000 第二審地政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費 45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第二審地政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分割複丈費 27,2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第二審地政土地分割複丈費 7,5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第二審地政地籍圖謄本土地分割複丈費 7,7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第二審估價師鑑定費 60,000元 聲請人預納 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第二審裁判費 33,427元 相對人盧炳松、劉品預納 第一審地政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勘查複丈費 11,900元 相對人盧炳松、劉品預納 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DA00000000 合 計 283,724元 說明: 本件訴訟費用聲請人共預納238,397元(計算式:22,285元+270元+500元+1,900元+14,400元+4,000元+1,600元+13,200元+1,900元+36,000元+2,400元+2,000元+33,427元+235元+400元+825元+205元+450元+27,200元+7,500元+7,700元+60,000元);相對人盧炳松、劉品預納45,327元(計算式:33,427元+11,900元)。附表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丁金財、劉愛珠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相對人盧炳松、劉品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 1 盧江塗 11.35% 32,203元 29,860元 2,343元 2 盧崇榮 22.52% 63,895元 59,247元 4,648元 3 盧浴南 5.95% 16,882元 15,654元 1,228元 4 盧政杰 9.78% 27,748元 25,729元 2,019元 5 盧炳松、劉品 11.36% 32,230元 抵銷後為0元 應負擔部分 已預納自負 6 丁金財、劉愛珠 25.19% 71,470元 聲請人 抵銷後為0元 7 盧浴梧 4.62% 13,108元 12,154元 954元 8 盧浴坤 9.23% 26,188元 24,283元 1,905元 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413號判決確定。 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283,724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三、聲請人依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所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71,470元,已預納238,397元,應受賠償166,927元(計算式:238,397元-71,470元=166,927元)。相對人盧炳松、劉品依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所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2,230元,已預納45,327元,應受賠償13,097元(計算式:45,327元-32,230元=13,097元)。 四、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以166,927元÷(166,927元+13,097元)×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之金額。(例如:編號1盧江塗部分,[166,927元÷(166,927元+13,097元)]×32,203元=29,860元,依此類推,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五、相對人各應給付相對人盧炳松、劉品之訴訟費用額,即以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扣除給付聲請人後之金額。(例如:編號1盧江塗部分,32,203元-29,860元=2,3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