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11號

114年度司聲字第112號114年度司聲字第113號114年度司聲字第114號114年度司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李秉修相 對 人 健躍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呂阿森

林美秀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5號、105年度司聲字第191號、105年度司聲字第73號、104年度司聲字第195號、104年度司聲字第61號展期清算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解散之公司,除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以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公司法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322條第1項、第33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50條亦有明文。故清算人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因清算人死亡而消滅,對於已解散之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或非訟行為,如該公司已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應以該清算人代表公司,如該清算人已死亡,則應以公司現存全體董事為公司之清算人代表公司。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已取得本院民國99年12月15日投院平99司執德字第10758號債權憑證,為明瞭本件該公司清算之情形,聲請准予閱覽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85號、105年度司聲字第191號、105年度司聲字第73號、104年度司聲字第195號、104年度司聲字第61號展期清算事件之卷宗。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為據,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前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至於向本院呈報為相對人清算人並准予備查之郭宏銘,並未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惟郭宏銘業於106年10月2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資料在卷可查,依前揭說明,郭宏銘與相對人間之清算人委任關係即因其死亡而消滅,依據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之記載,現存之全體董事為郭呂阿森、林美秀,本件自應以郭呂阿森、林美秀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附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25-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