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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林誠浩相 對 人 林俊吉

林詒凱劉坤用劉宜君林俊隆林俊吾林筱婷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各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相對人林俊隆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7號判決後,相對人劉宜君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字第235號受理並移付調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移調字第310號成立調解,並約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劉宜君負擔。另本件經依前揭規定,發函通知相對人等限期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除相對人林俊隆有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相對人等已逾期限而未提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本件爰僅就聲請人、林俊隆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裁定確定之。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林俊隆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570元 聲請人預納 戶政規費 12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 收據編號:Z000000000000000000000 地政謄本費 72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 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 1)MA00000000 地政複丈及地籍圖抄錄費 3,1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 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 1)MA00000000 地政複丈費 91,0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 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 2)MA00000000 地政複丈費 5,5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 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 2)MA00000000 地政複丈費 4,0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 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 3)MA00000000 地政複丈及地籍圖抄錄費 1,06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南投地政 事務所 規費收據號(11 3)MA00000000 不動產估價費 80,000元 聲請人預納 長虹不動產估價 師事務所 不動產估價費 50,000元 相對人林俊隆預 納 長虹不動產估價 師事務所 合 計 246,070元 說明: 本件訴訟費用聲請人林誠浩共預納196,070元(計算式:10,570元+120元+720元+3,100元+91,000元+5,500元+4,000元+1,060元+80,000元);相對人林俊隆預納50,000元。附表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相對人林俊隆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 1 林俊吉 000000000/0000000000 56,222元 52,795元 3,427元 2 林詒凱 000000000/0000000000 50,029元 46,979元 3,050元 3 劉坤用 00000000/0000000000 5,602元 5,261元 341元 4 劉宜君 00000000/0000000000 4,699元 4,413元 286元 5 林俊隆 000000000/0000000000 38,334元 抵銷後為0元 應負擔部分 已預納自負 6 林俊吾 000000000/0000000000 58,462元 54,897元 3,565元 7 林誠浩 00000000/0000000000 16,361元 聲請人 抵銷後為0元 8 林筱婷 00000000/0000000000 16,361元 15,364元 997元 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移調字第310號成立調解。 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246,070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三、聲請人林誠浩依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所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6,361元,已預納196,070元,應受賠償179,709元(計算式:196,070-16,361=179,709)。相對人林俊隆依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所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8,334元,已預納50,000元,應受賠償11,666元(計算式:50,000-38,334=11,666)。 四、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林誠浩之訴訟費用額,即以179,709÷(179,709+11,666)×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之金額。(例如:編號1林俊吉部分,[179,709÷(179,709+11,666)]×56,222=52,795,依此類推,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五、相對人各應給付相對人林俊隆之訴訟費用額,即以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扣除給付聲請人後之金額。(例如:編號1林俊吉部分,56,222-52,795=3,427。)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