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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陳燕齡

陳昌期相 對 人 陳中和

陳志奕陳志充

陳志成

陳亭予(現役軍人)

陳沅敬

陳定嫻陳柏廷陳余英蘭陳宥良

陳苗隆陳佳妍莊鈞仰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基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及聲請人陳昌期各應給付聲請人陳燕齡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司法院於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至於當事人支出之旅費,並不在現行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費用規定之內,自無從認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92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第五則參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基金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38號判決一審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改判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時陳明本件訴訟費用均係聲請人陳燕齡支付,是聲請人及相對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陳燕齡收取,先予敘明。另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通知相對人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逾期未提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僅相對人陳志奕具狀表示意見稱僅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4,635元屬訴訟費用,其餘均不得列入等語。依首揭規定,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定之。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郵資及傳真等郵電送達費,因不另徵收,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車資部分並不在現行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費用規定之內,自無從認為訴訟費用,影印費除到院影印閱卷資料部分屬訴訟費用外,其餘為訴訟過程自行為舉證或自行辦理所為支出,非係法院於程序中所命支出之法定程序費用範圍,不應列入訴訟費用計算,前開費用依首揭說明,應予剔除外,本件相對人及聲請人陳昌期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聲請人原預納7,2 29元。 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 聲字第211號裁定 返還4,139元。 第一審影印費 222元(56元+166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12年資料費字第688號及113年資料費字第295號。 第二審裁判費 4,635元 聲請人原預納9,819元。 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 聲字第211號裁定 返還5,184元。 第二審影印費 149元 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閱卷室銷 貨單(單號:000 0000000)。 合 計 8,096元附表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單位:新臺幣)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 1 陳燕齡 5/24 1,687元 聲請人 2 陳昌期 4/24 1,350元 1,350元 3 陳志奕、陳志充、陳志成、陳亭予、陳沅敬、陳定嫻、陳柏廷 連帶負擔5/24 1,687元 1,687元 4 陳余英蘭、陳宥良、陳苗隆、陳佳妍、莊鈞仰 連帶負擔5/24 1,686元 1,686元 5 陳中和 5/24 1,686元 1,686元 說明: 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38號判決確定。 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8,096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三、因前揭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陳燕齡預納,是相對人及聲請人陳昌期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載。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