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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原訴字第15號原 告 高錫恩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被 告 余榮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萬3,233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7萬4,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萬3,2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坐落南投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被告所有,嗣因受強制執行而由原告承買,於民國109年7月23日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被告與訴外人蔡清佐前於106年6月12日就系爭土地成立租賃契約,約定由蔡清佐自107年1月1日起至126年12月31日止共20年承租系爭土地,租金每年新臺幣(下同)3萬元,合計60萬元(下稱系爭租賃契約)並預為給付,蔡清佐因此占有系爭土地。原告前以系爭租賃契約無效,蔡清佐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為由,對蔡清佐提起返還土地之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再歷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原上字第5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90號裁定均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另案返還土地案件)。蔡清佐承租系爭土地,在原告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前,已預付60萬元租金,原告於109年7月23日取得系爭租賃契約出租人之地位後,被告就前開預收租金中自109年7月24日起至126年12月31日止之租金即52萬3,233元,即屬無法律上原因取得之不當得利,被告即應返還予原告,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原為被告所有,嗣由原告承買,於109年7

月23日經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被告與蔡清佐於106年6月12日簽立租賃契約書,及蔡清佐已預付20年租金共60萬元予被告,原告對占有系爭土地之蔡清佐提起返還土地民事訴訟,經另案返還土地案件判決確定等情,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民事判決、裁定(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36頁)為證。觀諸被告與蔡清佐於106年6月12日簽立之租賃契約書所載「三、租金:租金每年新臺幣參萬元整,合計新臺幣陸拾萬元整於簽約日一次付清,經甲方簽收或乙方匯款收據為憑」(見本院卷第15頁),是被告與蔡清佐之租約約定租金60萬元應於簽約日一次給付與被告,核與原告主張相符,此外,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視同自認。綜上,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民法第179條前段、第425條、第7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蔡清佐向被告承租系爭土地,簽訂系爭租賃契約,並經公證,此有公證書暨租約影本可佐(見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號卷第41頁至第47頁),此後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為原告所有,依前揭規定,系爭租賃契約對於原告仍繼續存在,惟原出租人已無權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是自原告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日起,被告原先預收之租金即屬無法律上原因之不當得利。準此,原告主張自109年7月24日至126年12月31日止之租金,共52萬3,233元【(計算式:(3萬元x161/365)+(3萬元x17年)=52萬3,233元】,屬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52萬3,2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依職權酌定被告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亦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