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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原訴字第19號原 告 黃金龍被 告 李佳禎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被告經南投縣政府核准,取得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然其權利係繼承自其父沈繼澤,惟沈繼澤並無原住民身分,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系爭管理辦法)之規定,非原住民不得申請分配或承受原住民保留地,故被告不得以繼承沈繼澤之使用權為由,申請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被告另依其母陳愛月所持有之租賃契約主張權利,惟該租賃契約期限自民國(下同)84年1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租期早已屆滿,權利義務關係已告消滅,不得作為取得系爭土地權利之來源。被告不符申請資格,故被告於113年7月17日因權利取得為原因而受移轉登記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下稱系爭移轉登記),並不合法。

㈡並聲明:⒈確認被告就系爭土地之申請分配權不存在。⒉確認

系爭移轉登記為無效。⒊應撤銷系爭移轉登記。

二、被告答辯略以:㈠系爭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被告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業經

主管機關即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下稱仁愛鄉公所)所設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認定使用人為被告,並依法報請南投縣政府核定後,以113年6月28日府授原產字第1130161194號函核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在案。此一核定乃合法有效之授益行政處分,原告以民事訴訟爭執其效力,於法不合。

㈡仁愛鄉公所已於112年11月30日就包含系爭土地在內之分配計

畫辦理公告,公告中已載明對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原告未於該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自不得於事後再為相異之主張。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於確認訴訟中並為當事人適格要件之一環。另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甚明。

是以,如法律已明定由行政機關認定公法上法律關係之有無,或就人民之申請作成一定准駁之行政處分,且就該准駁設有一定之救濟程序,即應循該行政爭訟程序處理,殊無再就其間所涉及私人間之私法上法律關係,再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必要。

㈡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原住民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一、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二、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內有原有自住房屋,其面積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者為準。三、原住民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前項申請案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系爭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㈢核上所述,被告係因南投縣政府以113年6月28日府授原產字

第1130161194號函核定由被告取得系爭土地,有該函文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01頁),並於113年7月17日以權利取得為原因辦理移轉登記等節,兩造並不爭執(本院卷第142頁)。

足見南投縣政府核定被告之申請,為基於高權地位就國家政策中關於原住民保留地的分配而為決定,顯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公權力措施,且對申請人生法律上之規制效果,核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行政處分(下稱系爭行政處分)。系爭行政處分影響的是原告是否得依系爭管理辦法取得系爭土地的權利,原告如對系爭行政處分不服,自得以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予以救濟。本件原告逕以系爭土地受分配人為被告,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確認被告就系爭土地申請分配權利不存在等訴,其在法律上地位之不安狀態無法以確認判決除去,欠缺確認利益及權利保護必要,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