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周政保被 上訴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智勇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二、本件兩造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5,32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3,668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稽。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法 官 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宇傑